環評審查時易出現的問題梳理
編輯:2023-05-05 10:34:38
1.限制類項目產業政策符合性方面環評審批要求
存在的問題: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規定的限制類,但是不能提供產業主管部門立項文件。項目屬于產能過剩行業,但是不能提供經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產能替代方案。
經咨詢國家發改委信箱,如果生產項目中涉及限制類生產裝置,整個項目亦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經咨詢自治區發改委產業處,中間產品涉及限制類的,也不得建設。
2.應入園區未入園區
《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2〕98號)要求,“化工石化、有色冶煉、制漿造紙等可能引發環境風險的項目,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水平要求、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必須在依法設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齊全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內布設”?!蛾P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行業環境準入條件(修訂)>的通知》(新環發〔2017〕1號)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原則上應布置于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完善的產業園區、工業聚集區或規劃礦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七大片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2021年版)的通知》(新環環評發〔2021〕162號)要求,“推動項目集聚發展,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原則上應布置與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完善的產業園區、工業聚集區或規劃礦區,并且符合相關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
3.入園項目缺少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相關支撐文件
存在的問題:項目選址位于園區,但是環評文件未說明園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審查審批情況,或者園區總體規劃與規劃環評不對應,或者項目選址不符合園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要求。
政策依據:
4.“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符合性
存在的問題:環評文件中項目選址不符合區域“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要求。
政策依據:自治區及七大片區和各地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準入清單。
5.與區域主體功能不符、與生態保護功能的符合性論證不足
存在的問題:環評文件認為項目實施與區域主體功能不符、與生態保護功能不協調,但是環評文件總體結論認為項目建設可行,邏輯前后矛盾。
6.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削減來源問題
存在的問題:“高耗能,高排放”及“涉重項目”項目環評文件報送審查審批時,未同步提供經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認可的污染物區域削減方案,或者提供了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但是有效性不足(例如:提出的區域削減措施均為“十三五”時期已實施完成政策性污染物減排工程,仍然作為“十四五”新建高排放建設項目配套區域削減措施,對于改善“十四五”時期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并不能發揮有效作用)。
政策依據:根據《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土壤〔2018〕22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新環發〔2018〕118號),“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減量替換”或“等量置換”的原則,應有明確具體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無明確具體總量來源的,各地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7.項目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存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問題情形
例如:評價因子有遺漏,評價標準、評價等級、評價范圍錯誤,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環境影響因素分析不全、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所提環境保護措施可行性論證不全等。
8.新建尾礦庫項目未納入選礦整體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提供新建尾礦庫立項指標證明材料,或者尾礦庫選址不滿足相關政策規定
例如:初期壩坡腳起至下游尾礦流經路徑1公里范圍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
9.“未批先建”項目問題
項目為“未批先建”,但是環評文件未調查說明相關行政處罰手續履行情況。
10.礦產資源開發類項目不符合重點行業準入條件
周邊一公里范圍內存在Ⅰ類、Ⅱ類或具有飲用水功能的Ⅲ類地表水體,并且項目區與地表水體之間不存在山體等阻隔地形,也不建設人工地下水阻隔設施,無法滿足自治區環境準入管理規定。
11.其它類別問題
1、法律并未禁止拆分項目,但拆分項目后期環境管理問題突出。比如污水處理廠僅有主體工程、無下游中水庫和綠化工程、尾水去向;比如礦山,有頭無尾、有尾無頭、無頭無尾,是否分類執行。
2、前期環評總量較小(惡意降低評價等級,減少環評工作量;惡意核算過小,便于尋找總量替代等)導致無法驗收,需要辦理重大變動的問題。
12.環評文件修改時限問題
項目環評文件修改超時嚴重(超過10個工作日)、多次延期掛起。
13.敏感詞、關鍵字等表述錯誤
環評文件中地名、人名等關鍵信息出現漏字、多字、錯別字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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