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場核查,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制定的核查計劃或核查重點,通過查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信息等相關資料,對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開展核查的行為。開展排污許可證非現場核查,包括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行業類別、管理類別、廢氣(廢水)排放口、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種類、廢氣(廢水)自行監測信息等20項內容,具體如下:
結合已收集核查資料中排污單位的原料使用、生產工藝、產品產能、產品類別等信息,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 及其注釋,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行業類別填報是否正確。
3. 管理類別
結合已收集排污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文件、排污口及監測孔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材料、平面布置圖、監測點位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圖等資料,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排放口數量、類型,排氣筒高度、排氣筒出口內徑、排氣溫度,廢水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規律等信息填寫是否完整、合規。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產生和排放污染物設施對應的污染因子,對照應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廢氣(廢水)污染物種類填寫是否完整、準確。5.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是否為可行技術,填寫是否正確。6.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排放限值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廢氣(廢水)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排放速率現在是否正確。原則上應選用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7. 廢氣(廢水)許可排放量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許可排放量限值是否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計算,計算過程及結果是否正確。8. 廢氣(廢水)自行監測信息
依據HJ1200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固體廢物基礎信息,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信息,以污染防控技術要求是否符合要求。10. 廢氣無組織排放信息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文件、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中的無組織管控要求,結合排污單位生產工藝,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無組織防治措施是否合規。11. 廢氣特殊時段排放要求
涉及特殊時段的排污單位,核查排污許可證中是否載明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12.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HJ944等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臺賬記錄內容、記錄頻次、記錄形式及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13. 排污許可執行報告上報要求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HJ944等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主要內容、上報截至時間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核查排污許可證整中載明的產排污環境名稱是否完整、準確。16. 其他基本信息
核查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表中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文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是否完整、準確;核查總量指標等相關信息是否齊全。
依據《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關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等文件,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大氣重點控制區域判定是否正確。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等文件,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總磷總氮控制區判定是否正確。
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的意見》等文件,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區域判定是否正確。
核查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填報是否正確。
核查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總量指標填報是否完整、準確。核查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地方文件等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是否遺漏附件。核查生產廠區總平面布置圖是否包含主要裝置、主要污染治理設施,注明廠區雨水、污水收集和排放口等內容。核查監測點位示意圖是否包括所有監測點位置、監測點編號。依據入河(海)排污口名稱、編號以及批復文號信息,核查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是否完整、準確。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土壤及地下水等監測信息是否完整、準確。依據相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其他控制管理要求是否合規。